2013年3月28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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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8日星期日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现状

绿色和平10月发布了一个《"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在13日。在这之前之后几天,尤其是13日,14日两天里,他们发动了一批新闻攻势,在《财经》《第一财经日报》《南方都市报》等数家杂志报纸上已自己的名义,或者借记者的笔,对整个报告进行了一个宣传。从题目也可以看出来,这一次调查的结果是,在国内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能够去主动的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少数排放污染物超标的企业进行了环境信息公开,也是在不及时、不完整的情况下公布的。

这个报告的主笔是张凯先生,他用"依申请信息公开"的办法从政府手里面取得了很多的信息。"依申请信息公开"是一个很有用的东东,一方面是他比较简单,根据规定,只要有联系方式就能够算作有效的申请(如果email也算联系方式的话,那么email也可以作为有效的申请渠道)。但是政府那边,他也可以用很简单的方式就回绝了,比如这个东西不在公开目录上,等等。但是总体来说,只要申请的方式足够的巧妙,总是可以从政府那边套到一点什么消息的。

在国内,从2008年5月1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实施之后,政府这一部分的环境信息公开是逐渐的展开了的,但是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还处于一种散发的状态。一个是目前信息还没有得到合适的传递,大部分人,大部分企业,都还不知道有这样一个规定,他们听到要公开自己的信息的消息的时候,都会觉得很突然,怎么还会有这样一个规定呢?什么时候出来的?这个其实有一部分是政府的问题,政府的宣传不到位;第二个是现在还处于侥幸的状态,可以不公开的就尽量不公开,实在拖到不行了,也要改头换面,用一个比较体面的方式来,按照自己的想法而不是法律的规定来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条例在国内是一个有益的尝试,政府在这个问题上已经比较超前了。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能够走到多远,还要看多方博弈的结果。企业、政府和代表社会力量的NGO,相互之间讨价还价,最后逐渐唤起社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认识和要求。当这个需求逐渐成为主流的时候,信息公开也就成了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了。

未来的环境信息公开可以往哪一个方向来走?从国外的经验看来,企业信息公开之后,是政府更加全面的、技术化的环境信息公开,从现在的普通的环境信息,到结合GIS系统的污染源查询系统,居民可以很容易的查询到周边的污染源。这一步我们还有多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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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2日星期四

两大电力集团限批这个事情

1、国家发展阶段使然

国家现在还是在一个大工业化的时代,要土地、要资源。电力也是其中重要的一向,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未来,电力的需求还会有一个很大的上升。这些电力需求的存在,决定了企业、地方,包括一些国家部门,他们没有顾忌的去做这个东西。反正做出来总是有人消费,这个东西经济账上面是很好算的。

2、历史遗留问题需要一步一步解决

这个金沙江开发,最早的依据是长江流域开发规划,可以追溯到建国初的一些工作。多少个梯级的开发,在很早的文件中就已经定了下来的,后面很多的事情,无非是在有意、无意的延续前期这个工作的结果。原来的规划里面关于环境的东西可能是不多的,那个时候的工作水平也决定了不可能考虑到那么多环境有关的内容。现在国家在修订这个长江流域规划,这个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一旦决定了,又会影响到未来几十年。所以这个东西是要十分重视的。

3、环保部可以做什么

限批是一个很无奈的事情,当然出来了大家都很紧张,但是最后工程基本上都还要继续做,只是要补上环境评价手续而已。现在很多的项目,给环境评价的时间往往只有几个月,甚至几个星期。一本几百页的报告,有调查、有模型、有论证、有预测、有方案比对,还有公众参与,这个东西几个月能做出来吗?很多时候是走一个过场。但是,既便如此,走了一个过场,至少环境专家有了一个参与的机会,发言的机会,有一些环境有关的想法了理念就可以融合到里面去。这个大概是最后的收获。

4、现有体制的问题

一个是现在现在项目的立项都是在发改委,发改委都批了,路条早就有了,环保反而是在很后面的事情,发改委一家独大,谁能够挡得住,环保局挡得住吗?二是环保局现在责任很大,但是权利、手段却不是很多,区域限批,搞连坐,这个算是搞到头了,还是在挠痒痒,只有责任,没有权利,没有手段,干不成的。三是地方的环保局都是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利益是和地方部门联系的,地方要发展什么,环保局挡得住吗?顶得住的坐不住,坐得住的顶不住,大多如此。这也不是环保一家的问题,其他各个职能部门都有类似的问题,发展最大。四是现在的环保流程还有改进的空间,水利的环保审批,现在对前期的三通一平交由地方审批,那么三通一平了,主体不开工,前面的钱都浪费?这个权力环保部是可以收回去的,至少可以做到从一开始就参与,多一点机会。

5、结语

总体来说,在我们国家现在的发展阶段,大谈环保有点早。现在的工作,方法只能是尽力争取更多的话语权,同时尽可能早的参与、提供更多的服务、做更多的基础工作、对民众更多教育,从这些方面,逐渐的去做一些铺垫,改变大环境,等到下一个经济周期来到到时候,有些安全网已经织成了,就会好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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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4日星期一

大气污染联防

据香港《经济日报》消息,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提交的报告指出,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日趋明显。环保部指出,借鉴北京奥运会治理大气污染经验,确定在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等三个地区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建立有效的区域空气联防联控机制,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珠三角、长三角、以及京津冀等的大气污染相对严重,特别是灰霾天气。报告称,上海、广州、天津、深圳等城市的灰霾天数占30%至50%,即有一半日子看不到蓝天。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2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记者会上指出,通过北京奥运会的空气治理的经验就是:"必须要进行大气污染的区域联防。"

气和水一样,跨区域的事情,最后都要有一个更高级的部门来协调。看看环保局最后会把这样一个设想,落实到什么样的机构上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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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4日星期二

环境空气三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对环境空气质量分成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三类这个特定工业区指的是什么?各地的环保局有一个大致相同的定义,比如:

武汉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指冶金、建材、化工、矿区等工业企业较为集中,其生产过程排放到环境空气中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且其环境空气质量超过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浓度限值,并无成片居民集中生活的区域,但不包括1998年后新建的任何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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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11日星期六

排污口规范化

排污口规范化是一个很早就开展的工作。大概是在九十年代中期开展了试点工作(《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使试点变成了正式的要求。天津市于2007年发布了《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规范化的一些技术细节做出了规定。

排污口规范化的目的在于使得排污企业的排污监测和监管变得更加的便捷和可控制。比如说要建立档案,给排污口设立规范的标识;再比如一个企业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污水排污口,并且这个排污口要按照适合监测采样的要求进行建设;废气排放口也要便于采样,不要看到一个烟囱就想到环保人员要爬到烟囱口去采样,其实采样口都是在合适的位置的;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对于比较重要的排放口都会要求有设立自动检测设备,便于环保部门进行实时跟踪,也防止出现偷排等环境污染事件。

排污口规范化是环境管理里面一个比较细节,比较“工具化”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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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9日星期日

环境方面的准入门槛

一个地方的环保部门可以为项目设置怎样的准入门槛呢?准确的说,应该是没有的。因为在政府序列里面,环境是一个位置比较靠后的服务性的部门,本身是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这样的部门的位置相对来说比较的微妙,一个项目如果已经进来了,环境部门再要pass掉,是相当困难的。一般情况下最好是在项目进来之前,就和招商等部门配合,把不太好的项目筛选掉,不要等到项目进来之后再操作。所以一般来说,“环评不通过”的比率,基本上是0。

另外,环保部门本身可以设置门槛的地方是比较少的。

环境标准本身只是一个现状和排放标准,对于还没有落地的项目,无法完全的判断是不是可以达到排放标准,也就不是一条硬性的限制。实在进来了,无非也就是想要怎么样去达到标准而已。

大概唯一能够算得上准入标准的,就是总量控制了。一个地方如果没有足够的环境容量,或者现有的环境容量已经超标,那么污染重的大型项目,也就很难再进入了。

在别的方面,项目的准入更多的是控制在发改委、规划部门手中。一个区域有一个区域的发展规划,如果一个项目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是肯定不能引入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地方发改委都有自己的鼓励、限制、淘汰类产业名录,上了限制和淘汰类名录的项目,也是不能引入的,这些都是很硬性的、具体的限制,比环保部门的准入限制要明确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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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

盐城水污染事件

http://www.caijing.com.cn/2009/ycts/ 《财经》杂志对这个事件做了一系列的报道。

2月20日,因为自来水发生异味,江苏省盐城城西的盐都区、亭湖区、新区、开发区发生大面积断水。后查,是新标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所致。停水三天后,恢复正常供水。“ 标新化工公司生产厂长丁月生交代,是他主使员工将30吨废水排入厂区外河沟,造成盐城市自来水污染事件 ”

这个公司从2002年从苏南搬迁到现在这个地址之后,污染情况就一直比较严重。由于当时的环境评价认为这个项目为“零排放”( 这家公司在环评时专家认定是可行的,试生产的效果也不错,其特点是“零排放”,因为末液可以回收,冷却液可以循环。 ),这家企业才能够放在水源保护区。进来之后,门口挂两个牌子,“ 一边的牌子上,是‘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另一边的牌子上,则是‘龙冈派出所驻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保安中队’ ”,客观造成这样一个扰民企业在这个区域生产了这么长的时间。居民到厂子里反应情况会被殴打,到上级环保部门反应情况又没有人处理。

“2009年是盐城市治理化工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年,盐都区的180家企业已经关停、搬迁了154家,标新化工位列2009年的18家搬迁计划中。如果没有这次事故,兴龙村等当地居民长年遭受环境污染之害一事恐难为外界所关注,更不会有人负责。 ”

“ 每年盐城市新洋港、通榆河等航道上的危险化学品水运量更多达1000多万吨。 ”这个对饮水安全也有很大的隐患。

这次事件发生后,江苏限令化工企业年内搬离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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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可以看出环境污染事件的几个特点:

  1. 随着经济发展而并发的。原来在苏南的企业,随着苏南经济的发展,环境要求的提高,纷纷向苏北搬迁,客观造成了污染的迁移。一个这样的企业,一年往往可以为当地财政提供上千万的收入,对于政府来说,有很大的接收和保护企业的动力。
  2. 环境评价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一个项目是否可以落地,环境评价的结论有很大的权重。这个企业就是因为被判断为“零排放”,才得以放置在水源保护区内。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应当对得出这个结论的专家有一个追溯。
  3. 企业实际环境管理的自觉性。一个企业,一旦建立起来,再要拆掉,就要难上许多。而企业在环境方面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企业在日常生产中的环境管理。绝对不要对民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抱有太高的期望,有设施而不运行、偷排都是应该提前考虑的情况。国企、外资企业在这个方面稍微要好一点。
  4. 环境执法的缺位。居民的反应为什么没有用?企业生产之后,环境影响这么大,当地的环境执法部门为什么没有采取行动?这里面是有利益关系,还是有政治考虑?
  5. 民间的环境权益的表达。在很多地方,居民的环境的权益都是得不到倾听的。这个时候是不是应该看到NGO更多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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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星期一

NGO在环境保护中的推动作用

在一些的案例中,NGO在环境管理中起了一个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公布的污染数据,如果只是在我们手里面的话,就没有什么力量,而NGO通过对公司管理层的接触,一层一层的把这个污染的信息传递给公司的高层;如果是跨国公司的话,最后可能会反应到国外的公司总部里面去,这个对中国管理层的压力就很大,能够很明显的去推动他们进行一些环境方面的整改。

NGO在这些案例里面,更多的是一个推动者的角色,他们不是表面自己的态度,或者是要求自己权益,他们查看政府公布的一些公开的信息,看到一些企业违规,他们再用这些政府公布的信息去提醒企业做一些事情。这个信息如果只是公布出来而没有人利用的话,就没有什么价值;而这个时候有一个人天天拿着这个信息去找这个企业家,说你们在哪个地方做到不好,那么这个企业家,即使他不是很在乎,他也会注意到这个事情。这样这个信息就有价值了。

我觉得NGO在环境管理中可以发挥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公众参与的过程,民众在这个过程中是比较被动的,即使国家要求有很多的信息要公开,比如说建设一个新的项目要公开,但是公开在网络上的信息往往利益相关人并没有去注意到。这个时候,NGO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他们整理、跟踪相关的信息,如果发现有需要对利益相关方进行提醒和培训的时候,他们就出来做这个事情。现在的民众对环境这一条的规范,很多还是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NGO里面有很多知道的人,他们就是一种推动的力量,能够把这个事情往前推动一点。

NGO就像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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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办法不仅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还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比如说:http://www.tjhb.gov.cn/pj5-13/infoPublishList.asp 天津环评中心的公开页面,目前这些信息都是很分散的。

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681462.html

目前实践中,公众参与以调查表的形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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