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日星期一

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办法不仅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还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比如说:http://www.tjhb.gov.cn/pj5-13/infoPublishList.asp 天津环评中心的公开页面,目前这些信息都是很分散的。

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681462.html

目前实践中,公众参与以调查表的形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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