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9日星期日

环境方面的准入门槛

一个地方的环保部门可以为项目设置怎样的准入门槛呢?准确的说,应该是没有的。因为在政府序列里面,环境是一个位置比较靠后的服务性的部门,本身是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这样的部门的位置相对来说比较的微妙,一个项目如果已经进来了,环境部门再要pass掉,是相当困难的。一般情况下最好是在项目进来之前,就和招商等部门配合,把不太好的项目筛选掉,不要等到项目进来之后再操作。所以一般来说,“环评不通过”的比率,基本上是0。

另外,环保部门本身可以设置门槛的地方是比较少的。

环境标准本身只是一个现状和排放标准,对于还没有落地的项目,无法完全的判断是不是可以达到排放标准,也就不是一条硬性的限制。实在进来了,无非也就是想要怎么样去达到标准而已。

大概唯一能够算得上准入标准的,就是总量控制了。一个地方如果没有足够的环境容量,或者现有的环境容量已经超标,那么污染重的大型项目,也就很难再进入了。

在别的方面,项目的准入更多的是控制在发改委、规划部门手中。一个区域有一个区域的发展规划,如果一个项目不符合区域发展规划,是肯定不能引入的;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地方发改委都有自己的鼓励、限制、淘汰类产业名录,上了限制和淘汰类名录的项目,也是不能引入的,这些都是很硬性的、具体的限制,比环保部门的准入限制要明确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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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14日星期六

盐城水污染事件

http://www.caijing.com.cn/2009/ycts/ 《财经》杂志对这个事件做了一系列的报道。

2月20日,因为自来水发生异味,江苏省盐城城西的盐都区、亭湖区、新区、开发区发生大面积断水。后查,是新标化工有限公司偷排污水所致。停水三天后,恢复正常供水。“ 标新化工公司生产厂长丁月生交代,是他主使员工将30吨废水排入厂区外河沟,造成盐城市自来水污染事件 ”

这个公司从2002年从苏南搬迁到现在这个地址之后,污染情况就一直比较严重。由于当时的环境评价认为这个项目为“零排放”( 这家公司在环评时专家认定是可行的,试生产的效果也不错,其特点是“零排放”,因为末液可以回收,冷却液可以循环。 ),这家企业才能够放在水源保护区。进来之后,门口挂两个牌子,“ 一边的牌子上,是‘盐城标新化工有限公司’,另一边的牌子上,则是‘龙冈派出所驻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保安中队’ ”,客观造成这样一个扰民企业在这个区域生产了这么长的时间。居民到厂子里反应情况会被殴打,到上级环保部门反应情况又没有人处理。

“2009年是盐城市治理化工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年,盐都区的180家企业已经关停、搬迁了154家,标新化工位列2009年的18家搬迁计划中。如果没有这次事故,兴龙村等当地居民长年遭受环境污染之害一事恐难为外界所关注,更不会有人负责。 ”

“ 每年盐城市新洋港、通榆河等航道上的危险化学品水运量更多达1000多万吨。 ”这个对饮水安全也有很大的隐患。

这次事件发生后,江苏限令化工企业年内搬离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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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可以看出环境污染事件的几个特点:

  1. 随着经济发展而并发的。原来在苏南的企业,随着苏南经济的发展,环境要求的提高,纷纷向苏北搬迁,客观造成了污染的迁移。一个这样的企业,一年往往可以为当地财政提供上千万的收入,对于政府来说,有很大的接收和保护企业的动力。
  2. 环境评价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一个项目是否可以落地,环境评价的结论有很大的权重。这个企业就是因为被判断为“零排放”,才得以放置在水源保护区内。这个结论是如何得出的?应当对得出这个结论的专家有一个追溯。
  3. 企业实际环境管理的自觉性。一个企业,一旦建立起来,再要拆掉,就要难上许多。而企业在环境方面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企业在日常生产中的环境管理。绝对不要对民营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抱有太高的期望,有设施而不运行、偷排都是应该提前考虑的情况。国企、外资企业在这个方面稍微要好一点。
  4. 环境执法的缺位。居民的反应为什么没有用?企业生产之后,环境影响这么大,当地的环境执法部门为什么没有采取行动?这里面是有利益关系,还是有政治考虑?
  5. 民间的环境权益的表达。在很多地方,居民的环境的权益都是得不到倾听的。这个时候是不是应该看到NGO更多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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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星期一

NGO在环境保护中的推动作用

在一些的案例中,NGO在环境管理中起了一个很大的推动作用。政府公布的污染数据,如果只是在我们手里面的话,就没有什么力量,而NGO通过对公司管理层的接触,一层一层的把这个污染的信息传递给公司的高层;如果是跨国公司的话,最后可能会反应到国外的公司总部里面去,这个对中国管理层的压力就很大,能够很明显的去推动他们进行一些环境方面的整改。

NGO在这些案例里面,更多的是一个推动者的角色,他们不是表面自己的态度,或者是要求自己权益,他们查看政府公布的一些公开的信息,看到一些企业违规,他们再用这些政府公布的信息去提醒企业做一些事情。这个信息如果只是公布出来而没有人利用的话,就没有什么价值;而这个时候有一个人天天拿着这个信息去找这个企业家,说你们在哪个地方做到不好,那么这个企业家,即使他不是很在乎,他也会注意到这个事情。这样这个信息就有价值了。

我觉得NGO在环境管理中可以发挥的作用还有很多。比如公众参与的过程,民众在这个过程中是比较被动的,即使国家要求有很多的信息要公开,比如说建设一个新的项目要公开,但是公开在网络上的信息往往利益相关人并没有去注意到。这个时候,NGO的作用就体现出来了,他们整理、跟踪相关的信息,如果发现有需要对利益相关方进行提醒和培训的时候,他们就出来做这个事情。现在的民众对环境这一条的规范,很多还是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样去维护自己的利益。NGO里面有很多知道的人,他们就是一种推动的力量,能够把这个事情往前推动一点。

NGO就像社会运行的润滑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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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评价中的公众参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一办法不仅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评价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四项原则,还明确了公众、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三方的权利义务,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必须公开环境信息和征求公众意见的义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比如说:http://www.tjhb.gov.cn/pj5-13/infoPublishList.asp 天津环评中心的公开页面,目前这些信息都是很分散的。

参考: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42681462.html

目前实践中,公众参与以调查表的形式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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